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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励食品通关课堂:进口食品标签【配料表】标示常见问题汇总解析


作者:admin 时间:2018-7-19


进口食品标签【配料表】标示常见问题汇总解析
食品标签配料表的标注规定主要涉及的法规标准主要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容。但是,当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豁免标示配料表。根据《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已下简称《通则》)等标签标识相关标准、法规,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标识常见问题解析,禹励食品进口报关公司整理汇总如下:
配料标示相关规定及常见问题解析

配料标示的一般要求
1、配料名称标示规范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如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选用其一,或等效名称,否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如:有国标的配料,盐应标注“食用盐”、酱油应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应标注“鸡精调味料”等。
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如:标示形式可选择三种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其标示原则
1)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2)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
3)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带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如:“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卡拉胶),酱油(含焦糖色)”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为复合配料酱油带入,并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故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4)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3、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在配料表中标示。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识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2、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原则:
1)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防腐剂、复配着色剂
2)有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食品类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面包乳化酶制剂。

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1、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或卫计委(原计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可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标示
(1)标示化合物名称(参照GB14880-2012附录B或表C.1)
(2)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或化合物名称
(3)标示营养素名称(参照GB14880-2012附录A或表C.1)
2、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
(1)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GB2760中规定的名称。
(2)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GB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
(3)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复合配料的标示
复合配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标示情况。
1、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如一个食品名称为盐焗鸡的产品,由于盐焗鸡料,没有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配料标示应为鸡、盐焗鸡料(食用盐、谷氨酸钠、玉米淀粉、 沙姜)。
2、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应标示酱油(含焦糖色)。
3、复合配料中在最终产品不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无需标示。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则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

配料的定量标示
1、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1)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3)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2、应标示配料含量的情形: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添加海参。
(2)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如:标签上强调“无蔗糖等。

其他一些特殊配料的标示
1、食用菌种的标示
应按照《通则》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可同时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2、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标示
根据《通则》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的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3、植物油配料的标示
植物油作为配料时,可选择下列形式之一标示:
(1)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葵花籽油、棕榈油、大豆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2)标示为”植物油“和”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如”食用氢化棕榈油”。
4、酶制剂在终产品中已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仍保持酶活力的则按照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中的相应位置。
5、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6、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应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或者”“胶基”。
7、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8、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的标示。
(1)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2)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9、果脯蜜饯类水果的标示
(1)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2)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10、可食用包装物的标示
可食用包装物:由食品制成,既可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
因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所以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如胶原蛋白肠衣,胶原蛋白肠衣属于食品复合配料,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胶原蛋白肠衣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肉制品,其标签上可不标是胶原蛋白肠衣的原始配料。
11、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标示为“淀粉”。
12、致敏物质的标示
企业可自愿标示食品中所含致敏物质
标示方式:
(1)可选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大豆磷脂等。
(2)也可在临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大麦、燕麦等。
(3)如配料中不含有致敏物质,但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食品的情况,可在临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微量小麦”、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乳糖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黑麦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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